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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,屬於所得稅法裡的「財產交易所得」,民眾出售受贈房屋,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,減去受贈與時,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,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;其中受贈與時,房屋的時價,是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,也就是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。 

舉例來說:例如母親甲於90年間贈與房屋1棟予女兒乙,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,乙於103年間以 2,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,應以90年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,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,假若出售該房屋其他相關費用20萬元,應以103年出售該房屋時價2,000萬元,減除該房屋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,及103年出售該房屋其他相關費用20 萬元後的餘額1,480萬元〔2,000萬元-500萬元-20萬元〕為財產交易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總額,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。

出售「贈與」屋  綜所稅如何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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